长江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暂行规定

艺术学院发布时间:2022-03-11 17:20:33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规范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根据《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 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管理工作的通知》(鄂组通〔201675 号)、《中共湖北省纪委机关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鄂组通〔20174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中层领导干部包括:学校在职中层干部、以中层干部身份退休的人员,以及享受中层干部待遇的其他人员;本规定所指的因私出国(境)证件范围包括:普通护照(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往来台湾通行证。

第三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申办。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需填写《长江大学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情况表》,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批同意后开具申办函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

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登记备案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办理。登记备案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住址、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等。首次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以及已登记备案人员的工作单位、现任职务等主要信息发生变化的,由党委组织部在任职文件下发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

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党委组织部统一集中管理,严禁中层领导干部个人自行保管。党委组织部认真落实证件管理专人负责和使用登记制度。首次提拔担任中层领导职务的干部应在任职文件下发后 3个工作日内、中层领导干部新办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在办妥证件后 3 个工作日内向党委组织部报告和登记,将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报告和登记内容包括持证人姓名、职务、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证件号码和证件的使用情况等。因私出国(境)的中层领导干部,在回国(入境)后 10 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事项经审批同意后,党委组织部一般在办理签证前 3 天内向其发放证件,签证办理完毕后立即收回,在领导干部出国(境)前 3 天再将证件交由本人使用。因故取消出国(境)的,在原审批的出发时间逾期后 3 天内交回有关证件。

第六条 因私出国(境)事项审批。

中层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需填写《长江大学中层干部出国(境)申请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校党委组织部审核,经分管组织工作校领导审批(中层正职干部须经校党委书记审批)后,提交党委组织部履行审批手续,再到公安机关办理出国(境)手续。要坚持一事一审批原则,不得一次审批多次有效。在职中层领导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除有关文件规定所允许情形,一般不予批准。以中层干部身份退休的人员申请出国(境)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人事务,可酌情予以批准,在外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中层领导干部申请因私短期出国(境)事项,涉密人员同时由学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签署意见。在职和退休不满五年的中层领导干部出国(境)事项,征求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意见。夫妻双方同时段出国(境)的,要同时向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综合室、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七条 强化中层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责任。中层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出国(境)人员的审查把关和管理监督负主体责任,各二级单位分党委书记(机关及直属单位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党委组织部督促中层领导干部如实完整填报个人有关事项,了解掌握中层领导干部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等有关情况,做好日常监督工作,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出国(境)事项监督。

对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拒不交出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未经批准出国(境),私自延长在国(境)外停留时间或更改出国(境)路线,或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第九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以前印发的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长江大学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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