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暂行办法

艺术学院发布时间:2022-03-11 16:05:20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是指行政和工资关系在学校的中层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含境外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含学校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下同)兼职。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经学校党委批准,学校中层领导人员可以在与本单位和本人业务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兼职,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3个;也可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1个;对于在学校资产经营公司等校办企业或学校二级单位任职的领导人员,确因工作需要代表学校或所在单位兼职的,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原则上兼职总数不超过5个。

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五条 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当全额上缴学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后,给予适当奖励。

第六条 除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外,中层领导干部在任期届满继续兼职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两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七条 对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中层领导干部所在单位要认真把握,必要时应当听取有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并如实加以说明。中层领导干部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任何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八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由学校党委审批。本人须填写《长江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并提供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党委组织部初审,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中层领导干部兼职情况,应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经批准兼职的中层领导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因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违反规定兼职、违规兼职取酬或者不如实上缴兼职取酬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共长江大学委员会

202239




附件

长江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兼职审批表

姓名


性别


政治面貌


现任职务


任职时间


联系方式


拟兼职单位及职务


单位性质


是否取酬


报酬数额


已兼职单位及时间



领导干部兼职申请,需重点说明以下情况:

1.拟兼职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拟兼任职务是否与本单位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拟兼任职务是否与是本人工作需要。

2.领导干部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拟兼职单位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

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

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签字(盖章)      

分管校领导意见

签字

组织部门

意见

签字(盖章)  

党委审批

意见

盖章








注:1.请附相关支撑材料(兼职机构基本情况、邀请函和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等)。2. 本表一式三份: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党委组织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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