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青年教师校内挂职锻炼实施意见(试行)

艺术学院发布时间:2023-10-08 16:23:57浏览次数:

为全面落实全国组织工作会议精神,适应高水平大学建设对人才的需要,加强青年骨干教师和年轻干部培养,学校决定,选派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到校属有关单位挂职副职。现就青年教师挂职锻炼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挂职人员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责任心强。品德端正,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自愿从事挂职工作。

3.有培养潜力。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挂职岗位所必需的业务及管理能力,团结协作精神强。

4.身心健康,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教师。

5.在校工作满2年,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二、挂职工作组织和人员选拔

1.学校党委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分期分批在部分机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设立挂职锻炼岗位,挂职岗位不占中层干部职数,挂职干部参照中层干部管理。

2.党委组织部根据挂职岗位需求及人选专业条件,制定计划、发布信息,组织遴选。

3.选拔工作主要通过组织推荐、个人报名和定向推荐等方式产生。党委组织部根据岗位需求和候选人情况,在征求挂职单位意见基础上,提出初步方案报校党委研究决定。

三、挂职人员管理和考核

1.挂职时间一般为1年。

2.挂职人员在挂职期间以挂职单位管理为主,党组织关系转至挂职单位。挂职人员要自觉接受挂职单位领导的指导和管理,虚心学习,注重调查研究,认真履行职责,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挂职岗位与原岗位工作之间的关系,认真完成原单位和挂职单位安排的有关工作。

3.凡到机关部处、直属单位挂职锻炼的,以专项工作为主,挂职人员应保证一定的工作时间,确保高质量完成挂职单位的工作任务,原单位要对其挂职锻炼给予支持。

4.挂职人员因病因事及其他情况无法继续挂职的,应及时向挂职单位和学校报告,由党委组织部和挂职单位协商确定终止挂职后,回原单位工作。

5.对挂职锻炼期间违反纪律,擅自离岗的,将给予严肃批评教育。对未达到锻炼要求的,群众反映问题较多、意见较大、造成不良影响的人员,将中止挂职锻炼,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6.挂职部门协同党委组织部对挂职人员进行挂职考核,考核材料存入个人档案。

7.党委组织部对挂职人员管理能力、工作表现等进行跟踪了解和考察,定期向学校党委汇报。同等条件下,有挂职经历且考核优秀的教师,学校党委将优先选拔使用。

四、挂职人员待遇

1.青年教师挂职锻炼期间,其人事关系不变,参加原单位的职称评审。

2.挂职单位应明确挂职人员岗位职责,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3.挂职期间,可适当减免教学、科研工作量。教师挂职期间,基础性绩效由学校按中层副职岗位发放,奖励性绩效由原单位按专任教师岗位发放。

4.挂职锻炼结束后,挂任职务自行免除,挂职人员回原单位工作,不再另行通知。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中共长江大学委员会

                                                              202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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