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术学院关于开展2022-2023学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初评的通知

艺术学院发布时间:2023-10-11 11:13:40浏览次数:

院各部门(系)、年级

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的相关规定(见附件5),及湖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22-2023学年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为严格认真做好我校2022-2023学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及材料报送工作,现结合学院实际,将有关工作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选指标及金额

我院2022-2023学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共有3个指标,奖金额度为每生8000元。

二、评审对象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大二及以上年级普通全日制在籍在校(含校外实习)的特别优秀本科学生。其中,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起具备申请资格,原则上从入学第6年起不再具备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

具有以下情况的本科生不能参评:

1. 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尚未解除者;

2. 参评学年学生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三、评审标准

(一)本科生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 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成绩条件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以内”指“四舍五入”之前“≤10%”;如学院未实行综合考评,可只依据学习成绩排名进行评定。

2.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位于10%至30%(含30%),需由学校提供证明材料,见“教财函〔2019〕105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

3.学习成绩、综合考评成绩排名的范围须保持一致。

四、评审程序

评审采取学生个人申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初评推荐、学校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1.个人申请

学生个人根据申请条件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审批表:《2022—2023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获奖证书复印件、科研成果等。

2.学院初评

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本科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通过审核的学生组织答辩。初选名单在学院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将结果上报至学校。

3.学校复审

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复审,确定获奖人选,最终评审结果公示五日,接受并裁决学生申诉意见。

五、评审时间及材料提交方式

1、个人申请:2023年10月11日—10月12

2、学院初评:2023年10月13日—10月16

3、学校评审:2023年10月19日—10月24日

六、材料报送:

申报材料提交联络人: 张辉冉15797150929

申报材料提交地点: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Y101B)

七、举报、投诉渠道

为加强对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工作的监督,如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请向学院举报。

举报电话:0716-8062550



长江大学艺术学院
学生事务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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