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大学艺术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细则
一、总则
1、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钻研、勇于创新,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教研〔2013〕1号)、《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 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教财〔2014〕8 号)、关于印发《长江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大校发〔2020〕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参评对象为长江大学在籍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
3、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4、获得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其他研究生奖助金。
二、评审组织
1、成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根据学校文件要求,成立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名单如下:
主任委员:王学峰 曹 军
副主任委员:丁明霞 梁明明
成 员:李 强 董柳莎 欧阳尚海 许 敏 孙鹏飞 陈志雄 石苗苗
欧阳慧 刘彦凝 安金铭 刘欣悦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院学生事务办公室)
2、成立系(部)评选小组
根据研究生培养管理规定,研究生在读期间实行导师负责制原则。各系(部)成立评选小组,系(部)主任担任组长、系(部)教工党支部书记担任副组长,组员包括各一级学科专业导师代表、各年级学生代表,小组成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
3、工作职责
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的实施细则、结果认定、公示期内的申诉处理等工作。分管研究生教学工作的院领导、研究生秘书负责各评选小组评议后提交的研究生科研获奖、学业成绩等学术结果的审核与认定,分管研究生学生工作的院领导、研究生辅导员负责各评选小组评议后提交的研究生思想品德、社会集体活动参与情况等非学术结果的审核与认定。
评选小组负责本系(部)各一级学科专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包含材料收集、组织评分、争议答辩、结果上报等工作。组长负责组织开展评选工作,副组长负责评选工作的过程监督管理。评选小组负责对评选结果的解释。
三、评审程序
1、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个人申请、导师推荐、系(部)评选、学院审定”的程序进行。
2、各系(部)评选小组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提交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定,审定结果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
3、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
四、奖励比例、标准与基本条件
1、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立一等奖10000元/年/人、二等奖8000元/年/人、三等奖4000元/年/人。
2、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为100%。硕士研究生高年级学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为年级可参评人数的90%。
3、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治上要求进步,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风端正,学习刻苦,熟练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良;
(5)全面发展,综合能力突出,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并取得良好工作业绩;
(6)科研能力突出,优先考虑公开发表的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取得知识产权,或获得市级以上科技奖励者;
(7)参评研究生应达到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培养环节相关要求。
4、硕士研究生高年级学生要获得一等学业奖学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优秀;
(2)科研创新能力突出;
(3)在重大学术科技竞赛或专业技能比赛中获得好成绩;
(4)在学团工作、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优秀。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格:
(1)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2)在学期间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未解除处分者;
(3)在提交的申请材料中,提供不实信息或隐瞒不利信息者;
(4)出现论文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5)参评时学位课或非学位课考试有不及格(不通过)者;
(6)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7)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者;
(8)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学费、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9)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者。
6、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学生实际在校情况进行评定,学籍异动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1)保留入学资格研究生,在保留期内不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自正式入学后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因公出国(境)研究生,可参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五、评选办法
(一)研究生新生评选办法
1、按照学校通知要求,推免生获一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2、二、三等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在一级专业学科内按照参加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时初试总成绩进行排名评定。
(二)研究生高年级学生评选办法
高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一级学科内进行,根据综合成绩确定奖励等次。综合成绩(100分)=学业成绩×50%+科研获奖×30%+社会活动×10%+思想品德×10%。
(1)学业成绩(50分)
学业成绩=(∑学位课或公共课成绩*对应的学分/学位课或公共课总学分)×70%+(∑其他课程成绩*对应的学分/其他课程的总学分)×30%。成绩按百分制换算后×50%为最后成绩。
(2)科研获奖(30分)
研究生在学年内的论文、项目、专利、学科竞赛及获奖、荣誉等,主要指研究生本人取得的科研成果和学科竞赛奖励计算的分值,具体计算分值参照《艺术学院研究生奖学金科研获奖评分细则》。
(3)社会活动(10分)
在校任职满一年,任职校院级学生组织部长及以上职务5分,干事3分;任职院学生党支部副书记5分,其他支委3分;任职班级班长、团支书5分,其他班委3分,寝室长3分;任职加分以最高项计分,多项任职不得累加。以学院学生事务办公室证明为准,满分为5分。
学年内参与志愿服务(抗疫等)、专业实践活动、文体活动等情况,共计5分。
(4)思想品德(10分)
主要考核研究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表现,满分为10分,受到校院处分的,该项分值为零。
六、附则
1、根据《长江大学参军入伍学生管理办法》(长大校〔2016〕170 号)文件精神,参军入伍学生(含新生)退役复学或入学后,获得学业奖学金的,可相应提高一个等级(最高为一等)。
2、本实施细则由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长江大学艺术学院
2022年11月